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
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
第一条 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》《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》和省委、省政府批准的《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,为正县处级,挂市文物局牌子。
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、省委和市委关于文化、文物、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、文物、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、文物、广电和旅游方面的有关规划、计划,以及政策、制度。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市政府规章草案。
(二)负责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,组织、指导文化、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。
(三)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把握正确导向,指导、管理文艺事业,指导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,推动各艺术门类和品种发展。组织、指导重大文化、文物、广电和旅游活动。
(四)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共事业发展,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,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,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,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、广电服务标准化、均等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。负责、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,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、普及、弘扬和振兴,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。
(六)组织实施文化、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、挖掘、保护和利用工作,统筹协调全市乡村民宿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,按分工负责农家乐发展管理工作。推进、指导全域旅游。
(七)推进、指导文化、文物、广电和旅游重大项目、基础设施建设,指导文化、广电和旅游业结构优化升级,指导文化、广电和旅游企业发展,促进高质量发展。
(八)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,负责、指导和监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。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,按分工负责农家乐发展管理工作,规范市场行为,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,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。
(九)负责广播电视的行业管理,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。指导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。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,指导应急广播体系建设。
(十)负责文物保护监督管理,指导、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工作,指导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。
(十一)推进、指导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。推进文化、文物、广电和旅游业的数字化、信息化建设。负责文化艺术、文物、广电、旅游和网络视听人才队伍建设工作。
(十二)负责、指导文化、文物和旅游对外交流、合作和宣传、推广工作,组织对外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。
(十三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(十四)职能转变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,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,深化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。加强对滨湖旅游、乡村旅游等新兴业态的规划管理,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,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集聚发展,不断完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,壮大文化和旅游产业,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,增强文化创造力、传播力和影响力。
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:
(一)办公室(挂财务处牌子)。负责机关日常运转,承担文秘、信息、保密、信访、督查、后勤、档案、政务公开、新闻发布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。牵头办理人大建议、政协提案。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,承担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。承担机关财务、资产管理、内部审计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。
(二)组宣人事处(挂党建工作处牌子)。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建设、干部人事管理、机构编制等工作。负责牵头政治建设、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。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。负责、指导全市文化艺术、文物、广电、旅游和网络视听人才队伍建设。承担艺术、旅游考级监督管理、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。牵头组织和指导本系统党建工作。
(三)规划发展处(挂政策法规处牌子)。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、文物、广电、旅游方面的相关规划和计划。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项目立项、规划、设计、招商、预审和项目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,推进、指导重大设施、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工作。承担文化、文物、广电和旅游统计及经济运行监测、分析工作。牵头组织本系统相关改革工作。监督、指导依法行政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。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应诉、行政赔偿相关工作,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工作,组织开展普法宣传。
(四)产业开发处。组织指导本系统产业开发,推进、指导全域旅游。指导a级景区、旅游风情小镇、红色旅游等建设管理工作。指导、促进文化、广电、旅游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,协调、指导本系统产业融合、新型业态培育、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和购物旅游发展等工作。组织开展文化、广电和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,指导旅游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。
(五)交流与推广处。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、广电和旅游市场开发规划、计划和政策。承担对外交流活动相关工作。组织实施文化、广电和旅游宣传推广、市场动态分析及旅游重大营销活动,指导重点产品开发。指导文化、广电和旅游信息化、数字化建设。组织开展文化、广电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运用,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贸易和宣传推广工作。
(六)艺术与公共服务处(挂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牌子)。拟订并组织实施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、美术馆等文化和旅游方面的公共服务事业,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规划。指导文化馆(站)、图书馆、美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工作及古籍保护工作,指导社会文化建设。组织开展、指导文化艺术创作、展演(展览)和文化艺术活动。指导、管理文艺院团。指导、监督、管理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,指导公共文化和旅游惠民服务工作。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,组织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、记录、确认、建立名录和研究、宣传及传播,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等工作。指导相关行业协会、学会等工作。
(七)市场管理处(挂政务服务管理处牌子)。承担文化、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培育,以及文化、广电和旅游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。指导文化、广电和旅游企业发展、系统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,指导假日旅游。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。承担并指导本系统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,牵头协调并按权限和分工承办本部门政务服务(含行政审批、公共服务)和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(八)文物处。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博事业发展规划。指导协调文物保护管理、抢救修缮、活化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,参与全市考古项目的实施。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,协同开展名城、名镇(村)、历史文化(传统)村落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。指导文博馆所业务工作,推动文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,指导协调社会文物管理。提出文物管理事业经费预算建议,监督文物使用。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和责任事故,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盗窃、贩卖、走私等犯罪案件。
(九)广播电视处。承担广播电视阵地管理工作,把握正确舆论导向,拟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,指导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。指导、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。监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,审查和监管广播电视节目、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,指导、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,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。指导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。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等工作,指导应急广播体系建设。指导广播电视系统重要设施和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。指导市广播电视学会工作。
(十)滨湖旅游处(挂乡村旅游处牌子)。统筹协调和指导滨湖旅游、乡村旅游工作。承担滨湖旅游城市发展及服务南太湖文旅融合发展带建设工作,滨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、名人、名品与旅游融合发展,以及滨湖文化与滨湖旅游融合发展等工作。承担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,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、示范村、示范农庄、示范庄园、示范洋家、示范农家和示范民宿、景区村庄等标准。承担民宿和农家乐休闲旅游相关管理工作,指导、协调休闲农业、洋家乐、渔家乐、乡村民宿、农家乐与旅游融合发展工作。
机关党委。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。
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编制32名。设局长1名,副局长5名;科级领导职数17名(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)。
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。
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州市委负责解释,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。
办公时间:周一周至周五,节假日除外
上午8:30-12:00;下午:14:30-18:00(夏令时)
上午8:30-12:00;下午:13:30-17:00(冬令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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